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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支出管理制度
日期:2019-06-11 15:09:32  浏览量:3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构建校院两级管理运行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项目支出分为按预算列支的项目支出和其他有经费来源的项目(以下简称预算外项目)支出。
   
按预算(含非税收入)列支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双一流建设、维修改造、图书资料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师资培训、教学质量工程、科研教研、人才引进等项目和纳入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
   
预算外项目主要包括艺考、自考、技能鉴定、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等有经费来源的项目。其中,有经费来源的考试项目,在学校核定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管理费的合理比例范围内,一般遵循以考养考的原则。

第二章   支出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按“保人头、保运转、保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学校将支出控制在预算指标之内,实行刚性的财务预算。财务处负责监督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对超预算支出的部门,财务处有权停止其用款。
   
第四条 严格控制预算经费调整和预算外经费开支,确需调整或开支的预算外经费,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所有支出在预算范围内按业务发生进度均衡使用,凭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办理报销手续。除校内直接业务部门外,各审批部门、审批人一般不得接受校外人员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支出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实行支出审计、公示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各部门审批把关不严、超预算、超进度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浪费等行为要进行问责处理。对虚列、虚报、套取、私分资金及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规行为,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支出的审批

第七条 支出按照“简化程序、重点控制”的原则,执行“谁分管、谁审批、谁负责”的报销审批制度。对学校基本支出预算中日常维持经费支出简化审批程序,对重点领域的支出严格控制和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项目组)对本部门(项目组)所发生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财务处对各部门(项目组)提供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财务处对不合符要求的原始凭证有权退回,不予受理。
   
第九条 预算支出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列入部门预算的公用经费支出50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级学院学生活动费、党建经费由总支书记审批)后即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二)列入部门预算的公用经费支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二级学院的支出经党政会签后直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其它部门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列入部门预算的公用经费支出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的:二级学院的支出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直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其它部门的支出经部门工作会议(处务会)研究通过,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50000元以上的,参照按预算(含非税收入)列支的项目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四)校内人员支出(不含师资培训费、纳入校院二级管理切块包干的人员支出)归口人事处及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师资培训费归口教师工作部及分管教师工作校领导审批;专家评审、咨询、讲座等校外人员支出按学校《专家评审费、咨询费、讲座费发放管理办法》(湘科职院[201883号)规定办理审批;纳入校院二级管理切块包干的人员支出,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核定;直接发放给学生的学生奖助学金、学生表彰奖励、经人事处核定岗位与薪资标准后的学生勤工俭学补助,由学生处及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五)“三公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归口办公室及分管办公室工作校领导审批;公务出国(境)费归口对外合作与国际交流处及分管对外合作与国际交流工作校领导审批;公务用车(含车改费用)运行费按学校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的规定办理审批。    

(六)后勤保障支出,包括水电费、绿化费、班车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房屋建筑物修缮费等,归口后勤处及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审批。
   
(七)以下支出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1.
预算5万元以上的单个修缮项目,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在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教学部门由教务处组织,其他部门由国有资产处组织,下同)、审计处询价审核的基础上,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执行采购程序。
    2. 10
万元以上的基建、采购、修缮和租赁对外合作及服务等项目,在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审计处询价审核的基础上,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方可执行采购程序。30万元以上的,还须提交党委会研究通过。
    3.
固定资产购置、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采购、执行校内集体采购程序的物资采购及其他招标项目,须国有资产处及分管国有资产工作校领导审批。
    4.
基建支出及2万元以上的设备维修维护、修缮费支出须提交审计处审计。
    5.
按预算(含非税收入)列支的项目支出,均需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工作会议(处务会)研究通过: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部门及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还须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还须提交校长审批。

6. 教科研项目和创收项目须分别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分管校领导牵头制定,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组织财务处、审计处会审,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实际支出时,除须执行大额资金支付程序的以外,均由项目部门及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
    7.
大额资金支付: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内的基建、采购、修缮、租赁和对外合作及服务的大额资金支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应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征得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凭会议纪要(记录)支出;6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还须提交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凭会议纪要(记录)支出。

第十条 支出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领导审批。部门报账员(或业务经办人)应按规定填写相应的报销单并粘贴原始票据等后,按审批权限提交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批。各部门不得将报账业务交由外单位人员办理。
   
(二)会计复核。部门报账员(或业务经办人)将签批后的报销单据交财务处会计人员复核。
   
(三)出纳付款或冲账。财务处会计人员复核报销单据并进行账务处理后,提交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再交出纳付款或冲账。
   
第十一条 支出按以下时限办理:
   
(一)支出业务完成后,经办人须在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期限财务处不予报销。当年的票据一般不得移至下年度报销。当年12月下旬发生的业务,须在次年3月底之前报销。
   
(二)定期报账。各部门报账员于每周星期一、二全天、星期三上午及星期四全天(寒暑假除外)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当月27号至次月3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为财务结算时间,财务处不受理报账业务。每年1221日关闭报账系统,进行年终结算,开账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章   支出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公务支出须通过公务卡结算,不预借现金,确因特殊原因需借支现金的(仅限学校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1万元以内须经办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预借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万以上须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所有支出须落实经费来源并按进度使用,未落实经费来源、超进度(非季节性开支的原因)使用、报销凭据与经费来源项目不符的支出,不予借支和报账。
  第十四条 预算内经费报账由部门负责人注明预算开支项目,按审批程序审批后交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第十五条 能够批量采购的固定资产、办公耗材(打印纸、硒鼓)、办公家具、电脑桌椅、卫生工具、水电材料、体育器材、消防器材、药品、印刷品及消耗性的实习实训耗材支出,一律实行招标采购或集体采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项目部门须按批复的项目预算,向财务处提交经费开支进度计划,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部门应当接受专项资金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按校院二级管理规定,各二级学院须成立经费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本部门的经费开支计划、绩效工资分配和其他重要事项,定期向教职工公示包干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经费开支比例与老生缴费率直接挂钩,老生缴费率低于95%的相应扣减部门包干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支出报账的具体要求按《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财务报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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