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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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7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的部分 |
45 |
13,505 |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举例:
单位职工刘某本月12日发放工资9000元,五险一金合计为2600,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9000-2600-3500=2900
个人所得税=2900*0.1-105=185
25日刘某发放一笔课酬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9000+5000-2600-3500=7900
个人所得税=7900*0.2-555-185(已扣税金)=84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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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不超过16,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说明: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不扣个人所得税。
举例:
外请教师杨某一次取得外请教师课酬3200元。
个人所得税=(3200-800)*0.2=480
外请教师王某取得外请教师课酬23000元。
个人所得=23000*(1-0.2)*0.2=3680元
外请教师孙某取得外请教师课酬40000元。
个人所得税=40000*(1-0.2)*0.3-2000=7600元、
三、年终奖计税
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要求,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的规定计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先将职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
我校教师王某2016年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6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20000/12=1666.66 属于第二档。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四、收入类型及注意事项
1、我校正式在职职工及长期聘用的临时工(与学校签订合同的)收入均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税,我校外请教师等非本校人员的课酬等其他收入按劳务所得计税。
2、我校离退休职工及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收入按个人所得税税法不征个人所得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